园林绿化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园林绿化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以及是否适用专属管辖需分情况判定,若符合建设工程要素则属于建设工程并适用专属管辖,否则可能不适用。具体分析如下:
一、建设工程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确立了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前提,即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28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20)》进一步细化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由,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并指出这些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
- 适用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 园林绿化工程的定义:
根据《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等,以及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等施工。
- 判定因素:
合同具体约定:合同内容是否涉及建设工程的要素,如土方工程、基础工程等。
实际施工情况:施工是否包含多种分项工程,是否有多工种参与。
- 具体情形分析:
只包含绿植的种植及养护:
此情况法院判定存在较多争议,部分观点认为属于承揽合同,部分观点认为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包含多种分项工程:
若通过工程技术要素划分,包含土方工程、基础工程、砌筑工程等,则不能单纯以合同名称进行判定。
因包含较多种类分项,多工种参与,应属于建设工程,因此引起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若为分包合同,也适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由,同样适用专属管辖。
- 案例一((2023)鄂01民辖终16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承包了上诉人转包的武汉景观工程硬质铺装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等,一审法院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初步认定本案的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涉案的建设工程位于武汉景观工程,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
- 案例二((2022)豫06民辖终11号):
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了上诉人提供的鹤壁市新城区海绵城市建设水系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项目护城河段工程施工范围内相关绿化工程的施工。该合同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本案中,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位于鹤壁市淇滨区,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专属管辖。
总结:园林绿化工程是否适用专属管辖,需根据合同具体约定与实际施工情况来判定。若合同内容及实际施工符合建设工程的要素,则应判定为建设工程,并适用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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